原告于**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8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400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以上共计29400元,2.8万元资金占用费,按照以上利息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28日,被告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1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2022年4月26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8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二个月。两笔借款被告均表示,如果到期不还,愿意承担损失及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找被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无奈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第一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本文书还有22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