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周**因与被申请人公**市*********(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吉01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吉01民终****号民事裁定,依法支持周**对服务中心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服务中心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严重错误。2015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间周**与服务中心并非是行政任用关系,周**不属于事业编制身份人员,不属于人事关系,不属于人事争议。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第一条约定“聘用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日终止”。本案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周**2015年9月已经退休,期间已经领取了退休待遇,并且2015年10月至2021年3月间所有财政收入325273元已经退...(本文书还有21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