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丁**与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北京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平安保险北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平安保险北京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0万元;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5日,徐**、丁**的亲属丁**在栖霞市观里镇发生意外死亡。丁**在被告处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号:10119*****121266××××),保险金额20万元,事故发生后,徐**、丁**多次找中国平安***************理赔,但是中国平安***************拒赔,故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徐**、丁**的诉讼请求。
平安保险北京公司答辩称,丁**在其公司投保意外险属实,但事故发生时,死者丁**系钢结构安...(本文书还有22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