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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欧**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粤16民再*号
  • 审理程序:其他
  • 审结日期:2021-06
  •  
  • 【案例概要】

    刘**质证认为,对一、二、三、四组证据,认为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联,真实性由法院核实。第五组证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不能证明案件为虚假诉讼,第六组证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原告已经提交了缴费凭证,于2005年12月15日缴纳了16805元案件受理费,被告所谓的虚假立案及相关揣测都*不成立的。

    欧**对星宝丰公司的证据没有异议。

    2021年5月11日,本院向源城区人民法院核实本案诉讼费收取问题。源城区人民法院复函:“关于(2006)源法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案件,本院已于2005年12月15日预收刘**(原告)诉讼费16805元。另2020年12月2日本院给源城区人民检察院的复函所述内容有误,应予纠正。”为此,本院对刘**提供诉讼费收款凭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抗诉机关提供的证据(除源城区人民法院给检...(本文书还有253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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