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赔款计算书2页,证明我司已向原告赔付56383.00元,支**原告工商银行呼和浩特如意开发区支行,账号*******,支付状态为支付成功。56383.00元含柴油损失50000元,路政损失31976.00元,依据此次事故原告责任为70%,因此我司商业险赔偿系数为70%,故(50000+31976)×70%-1000元=56383元。原告质证意见:因无我方签字确认,待与公司核对后,对真实性再予以确认。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质证意见:因原告没有确认,我方暂不发表意见。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为支持自己的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电子投保流程演示图,证明我司在投保时将保险合同条款在电子投保页面中予以显示,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中关于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证实我公司在投保时已履行说明义务。原告质证意见:对流程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该流程是对客户的要求,形成后果与本案无关。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质证意见:该证据与我司无关,我司不予质证。...(本文书还有30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