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男,1985年10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6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询问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二、本案的诉讼费由吴**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王**认为,一审法院就“2021年被告王**通过电话联系吴*,请吴*对原告吴**讲,其经济紧张希望宽限还款期限。同年原告也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向被告催要借款。…”的事实认定错误,该事实认定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且与客观案件事实不符,更与法律的逻辑严谨性相违背。1.一审法院认...(本文书还有27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