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匡**与被告汪**、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汪**、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500元、护理费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误工费1500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1986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30日15时31分,二被告在黄沙转盘浙联优选超市门前附近合力推行二轮电动车,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向前行驶,撞上在路边行走的原告,致原告受伤。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认定二被告承担全部责任。二被告将原告送往健侨医院后逃离。原告后在垫江县人民医院治疗好转出院,垫江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足第5跖骨骨折等症状。原告索赔无果,遂诉请如前。
被告汪**辩称,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文书还有11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