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男,1983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1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事实和理由:刘**二审提交了王*手写的中国农业银行入账单,原审判决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王*有欺诈、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认定刘**虽与某某集团安徽某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某某集团安徽某某公司与青岛某某公司签订了《某某供应商工抵协议》及《更名声明》,故无论交易对方系王*或是青岛某某公司,均能表明就涉案房屋已与刘**达成了实际价款为135万元的合意,属认定事实错误。王*提交的2022年5月26日《某某供应商工...(本文书还有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