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符**,男,1959年8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临高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女,1968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系符**之妻子。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农业*************(以下简称农行临高支行)因与被上诉人符**、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20)琼90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行临高支行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2020)琼9024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支持农行临高支行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由符**、林**承担。理由如下:一、农行临高支行与符**、林**之间的借贷关系双方均予以确认,鉴于借贷关系均予以确认,符**、林**理应履行还款义务,而符**、林**欠款不还,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农行临高支行的起诉合法有据。二、农行临高支行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符**、林**向农行临高支行贷款逾期不还,农行临高支行以公告催收等方式进行了连续催收。而原审法院却不承认农行临高支行的催收行为,认为农行临高支行的公告催收没有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据此驳回了农行临高支行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农行临高支行在法庭上阐述了本案审理的借款合同纠纷案是农行剥离给财政部的债权。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本文书还有64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