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1年期间,原告盛**被告彭*制作广告牌发光字等。期间,被告彭*支付了部分款项。2021年1月17日,原告将账单金额为29698元发送给被告,被告回复称“我回家查一下公司账户,15号说转进来,我看到你信息了,微信里没有钱就没有回你信息,钱会一分不少的给你的”。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21年1月28日、2021年11月15日向原告转账8000元、3000元。期间,原告曾*被告处拿了一些酒。因被告未支付剩余款项,现原告诉至本院。在诉讼过程中,2024年5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尚*原告盛*定作款10600元。
以上事...(本文书还有5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