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通*****************(以下简称小海字村委会)、北京市通************(以下简称于家务乡政府)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将本案发回重审或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刘*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小海字村委会、于家务乡政府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合同已经成立,小海字村委会、于家务乡政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上建筑物的面积支付腾退款项。本案中,一审法院明确了刘*与小海字村委会、于家务乡政府签订的《腾退意向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刘*已经按照《腾退意向书》的约定将案涉土地腾退,小海字村委会、于家务乡政府应当支付相应的腾退奖励。本案中具体的腾退奖励的数额,是依据案涉四类建筑物类型分别计算腾退数额后合计所得。各类建筑物的面积是依据双方签订的《腾退意向书》明确的面积计算,各类建筑物的补偿价格标准是依据北京市通************文件于政发【2018】21号文件。本案中《腾退意向书》第二条中,约定自意向书签订生效之日起,乙方同意拆除、腾退所有建筑物和地上物;双方当事人对刘*的案涉建筑物按照建设年限分为abcd四类,其中a类面积为20.44平方米,b类面积6848.61平方米,b棚面35.34平方米,c类面积是8869.4平方米。一审法...(本文书还有6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