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某乙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渝d8****号车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施救费共计229300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4月12日01时30分许,原告所雇司机杨*民驾驶原告实际所有并挂靠在重庆车来车往某某有限公司名下的渝d8****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泌阳县往南召县运输砂石过程中行至春水镇西土桥停车场路段时,与许国增停放的豫qh****/豫l****号货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司机负事故全责。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26715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被施救并维修,被告派员定...(本文书还有29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