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瓦房店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瓦房店市***********名下位于辽宁省瓦房店市世纪广场27号的房屋46套。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进行了查封。现因本院已于2023年3月31日裁定驳回原告王**的起诉,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瓦房店市***********名下下列房屋的查封:
1.位于辽宁省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世纪广场27号**座**单元**层**号房屋,建筑面积:90.76平方米;
2.位于辽宁省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世纪...(本文书还有24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