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邹*、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罗*于2024年11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变更后):1.判令被告邹*赔偿原告罗*各项损失共计393393.76元;2.判令被告某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5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与被告邹**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2024年2月24日12时44分许,邹*驾驶浙jf7xx**号小型轿车沿椒江区中心大道自南往北行驶至与市府大道交叉路口往东右转弯专用车道时,与罗*驾驶的自东往西行驶通过该路段人行横道的台州1226063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罗*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邹*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浙jf7...(本文书还有1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