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浙江省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泗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泗阳县某*****(以下简称某居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23)苏1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物业泗阳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某居委会一审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的诉讼费由某居委会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某物业泗阳分公司支付代管费用及资金占用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1.某居委会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宿迁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发布的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招标人系泗阳县翡翠城物业管理委员会,并非某居委会。某物业泗阳分公司中标后签订的《翡翠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所载明的合同相对方也是泗阳县翡翠城物业管理委员会,并非某居委会。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没有人向某物业泗阳分公司披露某居委会与泗阳县翡翠城物业管理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在一审中,某居委会虽然提供了泗阳县众兴街道出具的证明,但某物业泗阳分公司直至一审开庭时才知道某居委会的存在,其一直以为泗阳县翡翠城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主体。2.如果泗阳县翡翠城物业管理委员会确实是某居委会所设立的话,泗阳县翡翠城物业管理委员会所进行的招投标都是违法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才可以,因泗阳县翡翠城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具备招标人的资格,故应当是无效合同。另根据招标文件,住宅部分为0.45元每平方米(投标单位报价不得高于此最高限价,否则作无效标处理),但后期双方签订的《翡翠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21条约定小高层是0...(本文书还有64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