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渝北区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远东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熊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渝北区七***经本院传唤,无正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210.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一直向被告渝北区七***供应各种蔬菜,双方按约定的价格按月结算经结算,从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被告尚*原告货款16210.50元未支付,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买卖合法有效,且已经实际履行,被告应严格依照双方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一直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行为严重...(本文书还有19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