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于2017年11月30日转为普通程序,并分别于2017年11月9日、2018年8月15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杭*、被告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投资款12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被告与第三方共同发起设立相变照明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变公司),被告占注册资本的40%,出资人民币120万元。2014年7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困难,要求原告代付投资款人民币120万元。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分两期将投资款60万元打入相变公司验资账户,并注明“代付胡**投资款”。后**原告多次催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垫付投资款,但被告以企业效益不好,资金周*困难为由表示无力归还。2015年6月17日,因相变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被告以人民币20万...(本文书还有38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