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静安支行)与被告潘**、第三人丁**、第三人梅**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刘*,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静安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对本市浦东新区xx路**弄xx号**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及位于本市浦东新区xx路**弄**层车位l096不负担租约拍卖。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两名第三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因第三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裁定拍卖第三人丁**名下的系争房屋及车位。被告潘**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第三人丁**将系争房屋租赁给被告,租赁期限至2044年8月12日,现仍在租赁期内,法院拍卖系争房屋及车位应负担租约拍卖。原告认为,系争房屋于2014年10月29日核准登记在丁**名下,同日核准...(本文书还有3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