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以下简称中信信用卡扬州中心)与被告陈*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信用卡扬州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信信用卡扬州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9984.32元,支付零售利息784.05元、分期手续费122.64元、违约金433.44元(以上截至2022年11月9日,暂计11324.45元),并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陈**原告领用信用卡,截至2022年11月9日,被告尚欠11324.4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本文书还有11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