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公司)为与被告谌**、宁波鸿安********(以下简称鸿安设备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8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94552.8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徐**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于2022年11月15日、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民财险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江**、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谌**、鸿安设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谌**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鸿安设备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徐**答辩称:×××号车辆是公司的,被告谌**是其叫来的,但不...(本文书还有1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