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昆山上达********(以下简称上达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判令上达公司支付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8日工资差额2765.7元;2.判令上达公司支付其被迫离职补偿金51723.7元;3.判令上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张**于2020年8月24日15:20与上达公司主管李*朋因防尘口罩发生争执。打磨车间有粉尘噪音,进入打磨车间需佩戴符合防尘要求的防尘口罩耳塞。张**在打磨车间工作,上达公司从2020年3月开始陆续有单方面降低防尘口罩等级的行为,张...(本文书还有35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