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洛丹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华安财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洛丹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华安财产***************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洛丹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郭*、华安财产***************赔偿因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商洛丹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车辆维修费用共计22460元;2、依法判令诉讼费由被告郭*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0月27日01时50分左右,被告郭*驾驶陕kf××**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商洛市商州区环城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环城南路与龟山隧道丁字路口时,将同方向...(本文书还有18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