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与被告某**(以下简称新易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4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被告新易达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23年9月6日签订的《造粒机设备转让合同》;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并赔偿损失246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9月6日,原告成*与被告新易达公司签订《造粒机设备转让合同》,约定:“一、现甲方有一套造粒设备,经双方友好协商,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二、设备价格和支付方式:设备价格为¥149000元,一次性付清余款方可装车;三、其中设备包括(车间水池整套,主机、二机、三机、切料机,装料桶、升温一套、破碎机,水*,磨刀机);四、设备拆装和运输,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一切安全责任;五、定金:¥10000元”。合同签订...(本文书还有28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