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侯**、牛**因与被申请人兰**及一审第三人王**、安*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甘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侯**、牛**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对于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法律规定存在曲解,致使本案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前提出现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专门对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情形作出列举式规定,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决议不成立,该规定极为清晰。案涉股东会决议,各股东没有召集召开股东会,更没有进行任何表决程序,不存在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原审法院作出本案判决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2.原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对相关事实的评判认定与本案证据明确记载的事实完全不符,存在严重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一是...(本文书还有2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