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某甲商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宁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并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上诉人吴**,被上诉人某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均在本院指定时间到庭接受询问。上诉人吴**,被上诉人某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均在本院指定时间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处理不公,缺乏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租赁关系、管理以及被管理的商业合作关系,也是一种互利关系。从合作的模式来看,上诉人的一切销售收入均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进入被上诉人的账户,被上诉人从中扣除费*后退给上诉人。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上诉人在给被上诉人缴纳管理费和租金之后,因为生意不好,存在部分拖欠租金属实,但这是因为商*整体运营和整体消费形势使然,并非上诉人不愿提高销售额。被上诉人不顾及整体经济形势强行要求上诉人提高经营业绩不切实际。以经营业绩不佳打压上诉人也不妥,违背了市场的经营规律。作为经营者,一年的收入33664元全部被扣除了,其经营的收益从何而来,其经营利润从何而来。作为市场的管理者应该与经营者共同协作,共度难关,而不是在经营形势不好的时候,对于业绩不好的经营参与者采取打压或清除出场的粗暴措施。上诉人作为市场参与人,对于市场的繁荣和效益作出了贡献。被上诉人仅仅考虑自己的利益不考虑上诉人的死活,缺乏基本的人...(本文书还有6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