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市于**************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4)辽011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于**************上诉请求:1、诉请贵院撤销原审裁定;2、诉请贵院改判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做出了错误的裁定,上诉人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对上诉人提出的主张进行实体审理。案涉土地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包道村,东至道路,西至更低,南至道路,北至市义德冷饮厂,面积为3000平方米,原土地性质为于洪区包道村的集体土地,但由于历史原因,一直未办理完整用地手续。1992年,根据当时政策,为满足用地要求,包道村以村委会为主管部门,以村集体企业宏大天窗公司为土地使用者办理了土地登记审批(编号:06-11-281),并取得了于集建(1992)字第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本文书还有2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