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与被告陶*、易*、第三人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黄*、被告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第三人潘*经传唤和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服务费25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25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了《富锶山泉水合作合同》,约定了双方共同合作在指定活动现场展位进行富锶山泉水的销售活动;合同约定原告支付展位服务费500000元。如活动期间销售业绩低于销售量1000万瓶水,被告承诺承担服务费用的一半,即2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向其指定的银...(本文书还有20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