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乔**、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24)青28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诉人人寿保险青海分公司及被上诉人人寿保险海西支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上诉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乔**上诉请求:1.撤销(2024)青28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对于医疗费的认定存在显著错误,其认定的金额为333964.45元,然而实际情况是,上诉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高达342817.28元。在原审过程中,上诉人已经完整且详尽地提交了与342817.28元这一确切金额相对应的全部票据凭证,足以证明实际医疗费用的真实数额。二、本次交通事故确切发生于2023年,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原审法院在计算护理费时,竟然参照了2019年医疗辅助服务人员的平均工资。必须指出的是,2019年与2023年之间相隔了整整5年。在如此漫长的时间跨度内,经济环境和劳动力市场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5年前的医疗辅助服务人员平均工资数据显然已经严重滞后,不再具有任何现实的参考价值。三、原审法院在处理上诉人的误工费诉求时存在明显失误。其拒绝支持的理由是声称上诉人年满60周*已达到退休年龄。但真实情况是,上诉人出生于1964年6月**日,截至事故发生的时间节点,上诉人的年龄仅为59岁,距离60岁尚有一定差距。原审法院在计算上诉人年龄时出现了严重的错误。四、原审法院对于交通费的认定同样存在偏差。其认定的交通费金额为2653元,而实际情况是,上诉人实际产生的交通费用为3132.4元。在原审阶段,上诉人已经依规提交了与3132.4元这一准确数额相对应的完整票据凭证,充分证明了实际交通费用的真实情况。五、原审法院草率地驳回了上诉人主张的住宿费和医疗器械费。需要说明的是,上诉人来自尕海镇郭里木新村,身为农...(本文书还有79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