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维仕融资******(以下简*维仕融资公司)与被告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维仕融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维仕融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许*支付代偿款72,500.86元;2、被告许*支付违约金31,2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许*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案外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信托公司)在2018年4月16日签订了《贷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由信托公司向被告发放金额为人民币104,000元,月利率为0.9%的贷款,被告承诺自2018年5月起连续36个月除首月还款本金2,888.89元外,自第二期至第36期每月向信托公司每月归还本息3,824.89元。原告为信托公司及被告的《贷款合同》提供担保,于2018年4月16日与被告签订《个人贷款担保合同》。被告...(本文书还有23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