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富衢公司发表陈述意见称,一、富衢公司并不存在投标文件雷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以及招标文件中第8.2条、第25.3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涉嫌雷同一事应当进行公示、告知,作出否决投标的决定,并在评标报告中对否决投标进行情况说明,包括否决的具体理由,即在公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均会对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涉嫌雷同、否决投标等信息进行公示。但本案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并未否决富衢公司的投标资格,说明富衢公司的投标文件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详细审查后,并没有出现涉嫌雷同的情况。对于投标文件是否涉嫌雷同,属于技术性问题,在评标委员会都没有认定的情况下,集美公司仅依据《信息查重表》《开标记录表》就认定富衢公司的投标文件雷同,明显忽视了评标辅助系统检测有可能出现故障等问题,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更关键的是,《信息查重表》并非《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该《信息查重表》也没有评标委员会签章,明显程序违法。二、投标须知18.3条及20.6条关于“雷同情形没收保证金的条款”明显违...(本文书还有41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