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与被告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梁星菊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朱*(网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信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78619.89元,支付利息4892.93元,分期手续费3649.51元、年*912.31元、违约金981.07元(以上截至2021年7月12日暂计89055.71元);并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2021年7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年*、违约金等费用;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领用信用卡,截至2021年7月12日,被告尚欠本金78619.89元,利息4892.93元,分期手续费3649.51元、年*912.31元、违约金981.0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本文书还有22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