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因与被上诉人郑**、马**、闫**、郑**、王*、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4)甘05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被上诉人郑**、马**、闫**、郑**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以及被上诉人王*、被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4)甘05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由中**赔偿郑**、马**、闫**、郑**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091996.23元,扣除已支付9万元,再赔偿1001996.23元中的101695.64元(不服金额)进行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错误。本案中一审法院查明的对受害人郑**的被扶养人事实部分上诉人无异议,但是对一审法院适用的计算标准有异议。该案的交通事故发生在2023年7月23日,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2023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5207元/年计算。且一审法院对该案的死亡赔偿金也是按照2023年的标准计算的,被抚养人按照2022年标准计算应该是笔误,应予以纠正。二、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王*负事故主要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赔偿应当按...(本文书还有5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