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吴**、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83644.03元;2.判令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非医保用药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9日17时,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车牌号:×××),被告驾驶小型轿车(×××),两车在桐庐―迎春南路迎春**弄相撞导致事故,经桐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2020年11月19日至2022年1月10日期间,原告分别前往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富阳区中医院、杭州市富阳中医骨伤医院...(本文书还有23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