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某某********与被申请人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四川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字[2024]第2782-1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及理由:申请人已于2023年7月20日、2023年7月22日、2023年7月26日、2023年7月29日、2023年8月6日通过微信转账向被申请人共计支付医疗费20000元,该事实有微信转账截图为证。但南劳人仲字[2024]第2782-1号仲裁裁决未扣除前述已付款项,直接裁定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医疗费18172.83元,导致医疗费重复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本文书还有22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