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潜江市申******(以下简称申昌化工厂)与被告湖南康某*********(以下简称康博斯公司)、郑**、马*、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独任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昌化工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被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博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刘**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昌化工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康博斯公司支付申昌化工厂货款1550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501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上浮50%,自2021年9月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20000元);2.判令郑**、马*、刘**在各自未向康博斯公司出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康博斯公司、郑**、马*、刘**负担。事实和理由:康博斯公司长期向申昌化工厂购买呋喃树脂、固化剂等化工产品。2020年1月17日,双方经对账确认截止2019年12月底,康博斯公司欠申昌化工厂...(本文书还有44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