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中国人寿********************(以下简称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原告潘**申请,本院委托赤峰汇才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评估,赤峰汇才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先后出具赤汇机动车【2021】鉴评字第0120号评估报告书及回复函。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组织原告、被告进行证据交换。原告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人寿保险的委托诉讼。
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万元;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施救费等。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1万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15日17时许,在g303线与s220线交叉路口东侧,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案外人孟*吉日嘎拉驾驶蒙dx××...(本文书还有2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