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沈**与被告陶**、范**、杭州醒治******(以下简称“醒治公司”)、第三人沈**、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需要以公告方式向被告范**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沈**、沈**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23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及其与原告丁**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陶**、范**、醒治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以视频方式)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沈**、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2023年6月8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范**的起诉,本院于同日裁定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陶**、范**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的50%,计50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的利息损失202500元,共计702500元;被告醒治公司对被告陶**、范**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被告醒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12000元中的50%,计606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的利息损失245430元,共计851430元,被告陶**对醒治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庭审时,原告撤回对范**的起诉,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醒治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892000元的50%,计946000元,及该款从2023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3.6%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2.陶**对醒治公司的第...(本文书还有66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