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小葵********(以下简称“小葵文化公司”)与被告新津恒大********(以下简称“恒大新城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葵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大新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小葵文化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恒大新城公司支付小葵文华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11800元及利息(以111800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17日起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22年11月24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恒大新城公司承担。审理过程中,小葵文化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恒大新城公司支付小葵文华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11800元及...(本文书还有17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