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男,2001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男,1979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上诉人阳光财产***************因与被上诉人逯**、武**、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2)豫1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被上诉人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到庭参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阳光财产***************上诉请求:1、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治疗自身疾病的医药费。2、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残疾相关赔偿的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3、改判酌定支持误工费180天。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一审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被...(本文书还有35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