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查明事实。
2020年12月7日17时54分许,被告李*驾驶的粤ss××**号牌重型厢式货车与陈*旺驾驶的闽kj××**号牌轿车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会大道中车站岗前路段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陈*旺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另查明,粤ss××**号牌车辆的所有人为被告文丰物流公司,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莞分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闽kj××**号牌轿车的所有人为陈*忠,向原告投保了商业三者险100万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案涉车辆的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顺丰速运的方式向被告李*、被告文丰物流公司发出《车辆定损告知函》,告知闽kj××**号牌轿车的所有人向原告申请代位求偿,闽kj××**号牌轿车将在江门市合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宏公司”...(本文书还有2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