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齐*因诉被上诉人三门峡市****、三门峡市**(下称三门峡市某乙)房屋征收补偿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朱**,被上诉人湖滨区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郭*、刘**,三门峡市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巨某、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齐*一审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湖滨区某乙怠于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2.依法撤销湖滨区某乙2024年4月30日作出的《补偿安置申请答复意见书》;3.依法撤销三门峡市某乙2024年8月28日作出的三政复决字〔2024〕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4.依法责令湖滨区某乙就征收齐*的房屋及宅基地,依法对齐*进行补偿安置,并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5.本案诉讼费用由湖滨区某乙、三门峡市某乙承担。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齐*居住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三门峡某某会(下称三门峡某会)于2023年2月22日作出《河南三门峡某某会关于对某某街坊部分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及《三...(本文书还有33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