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共计24508.8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刘*与被告刘**在一工地上干活认识的。被告于2018年2月13日拖欠原告劳务费15074元未支付。经原告不断催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的劳务费,还剩5074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载明了被告刘**欠原告刘*5074元。在2018年被告在北京又承包了亦庄工地,并找到原告让其提供劳务,双方对劳务费均做约定。待工程结束之后,双方达成一致结算的劳务费共计为18387.8元。同时被告在北京另一石景山和顺义工地上让原告提供劳务,还剩余1047元也未结算。三次...(本文书还有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