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戴**,男,1960年1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戴**,女,1965年12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
上述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再审申请人曹**因与被申请人戴**、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曹**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涉案买卖合同虽确系无效,但却可以视作为赠与,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上海市闸北区公证处出具(2020)沪闸证字第2392号《继承权公证书》,载明上海市房屋由戴某3继承。2010年4月27日,经医院诊断,戴某3患有精神分裂症,显...(本文书还有1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