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诉被告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征得原告同意后,进行先行调解。后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告何**送达,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22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中国人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被告向原告归还保险代偿款40449.98元,(其中剩余本金39558.23元,贷款利息849.41元,逾期罚息42.34元);2...(本文书还有1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