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泉汪********(以下简称泉汪公司)与被告斗**、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泉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泉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股权回购款1567500元、违约金69300元(暂算至2021年12月20日)、律师费30000元,以上共计1666800元;2.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承担自2021年12月21日至实际支付上述款项之日止,以股权回购款15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违约金;3.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2月28日原告与循化县文都粮油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都粮油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原告以增资的形式向文都粮油公司注入...(本文书还有3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