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付兆英(廊坊某医院院长)的证言:我们医院2005年成立,没有周*宇的病历,我也不认识周*宇、周**、张**。我们医院从廊坊市妇幼保健院领取出生证,编号为*******9的出生证所在的号段不是发给某医院的,医学证明复印件上的签名不是我的笔迹。
2.证人张**(周**前妻)的证言:周**管我叫妈,但不是我亲生的,他一岁左右才被抱回家,我抚养他到上初中,后被周**接走了。他的出生证明是周**办理的,我不清楚。
3.《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证明:新生儿周*宇的《出生医学证明》(编号为*******9)为假。
4.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北京市大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违反法规生育子女入户联系单、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工作说明等证明:周*宇户籍登记信息为父亲周**、母亲张**,出生日期1999年11月23日,出生地点廊坊某医院,接生人员为付兆英,2010年入户;2013年4月7日姓名变更为周**。
5.《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及公安部、原卫生部出具的《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等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由原卫生部(2014年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制发(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由合法接生单位签发。
6.被告人周**的供述:我儿子周**1999年1月**日出生于大兴仁和医院,生母是胡洁。孩子六个月大时,胡**母亲逼我离婚和胡洁结婚,我不想离婚,给了她们4万块钱,胡洁和母亲就回湖北老家了,把孩子留给了我。周**的户口是他上初中时办的,出生证明是我花了七千块钱在网上找人办的,母亲写的张**,父亲写的我,当时他叫周*宇。后我拿着出生证明、政府开的第三胎的罚款证明、村里开的入户证明及我和张**的结婚证等材料去的魏*1镇派出所,派出所的人看证件齐*就给办了户口。张**当时不知道这事。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核属实,予以确认。
(二)非法制造、运输枪支的事实。
2018年间,被告人周**欲制造枪支,遂指使被告人王**购买相关零件,并在周**住处组装气动力钢珠枪两支,后数次携带枪支往返于北京市与河北省张北县。...(本文书还有36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