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被执行人):佘**。
原告冯**与被告马**、佘**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6月27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村委××村的房产属于原告与被告佘**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享有二分之一份额;2.请求不得执行原告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村委××村的房产在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中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事实和理由:(2022)粤0606执恢****号马**与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法院查封了佘**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本文书还有1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