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毕**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3年7月21日作出(2023)鲁0702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被害人亲属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22年12月21日18时2分,被告人毕**酒后驾驶鲁gw××**号小型轿车沿潍城区杏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香野面粉厂处时与行驶至此的行人刘*德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其驾车逃逸。同日18时7分,陈*(另案处理)驾驶鲁gc××**号小型轿车沿杏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二次碾压倒地的刘*德。经法医鉴定,刘*德符合颅脑及胸腹部损伤死亡。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查大队调查认定,第一次事故毕**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二次事故毕**和陈*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认定,被告人毕**系自首。案发后,毕**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并确认的涉案车辆照片,电子档案、受案登记表、立...(本文书还有14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