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贵州毕**************(以下简称大众房开)因与被申请人贵州众力**********(以下简称佳诚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糜**、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众房开申请再审称,一、佳诚公司欠付大众房开约700万元购房尾款,大众房开有权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房屋。即使大众房开迟延交房,但佳诚公司未选择解除合同而是接受迟延交房,并仍按合同约定将房屋用于经营超市,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应当视为佳诚公司不再追究大众房开迟延交房的责任。二、一审法院两次委托评估的意见相差悬殊,且与佳诚公司2015、2016年度申报的营业利润差距较大,一、二审法院依据第二次评估意见,认定大众房开给佳诚公司造成的停业损失缺乏证据证明。三、无论采取何种计算方式,在认定大众房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时,均应只以佳诚公司报税利润为基础计算三个月的损失,不...(本文书还有2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