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安驰*********与被告杭州温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安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温山********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原告杭州安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0元,并支付该款逾期利息损失(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服装买卖、代销等业务往来。后,原被告双方就发生业务往来期间,被告向原告买断以及被告为原告进行代...(本文书还有1182字未显示)